(张丽丽)
【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理论框架构建】张先治、晏超《会计研究》2015年第2期
25.6千字
会计准则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和外部效应,会计准则变革不仅对财务报告和资本市场产生预期影响,而且对企业契约、经营方式与投资行为、宏观经济与社会等产生重要影响。该研究首先从会计发展史的视角对会计准则变革的效应进行分析,探索不同历史阶段会计准则预期效应与非预期效应的拓展与转化关系,以及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经营方式转变和宏观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影响,为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提供初步的历史证据。在回顾会计准则变革效应的历史后,为了正式构建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理论框架,阐述了效应、预期效应与非预期效应的内涵,然后根据会计准则变革的目标初步界定了当前会计准则变革的预期效应与非预期效应的内容。随后以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影响理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理论以及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为理论依据,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构建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系统框架:第一,未实现的预期效应。会计准则变革的预期效应主要指对财务报告和资本市场的影响效果及直接反应,而未实现的预期效应或与预期相反的结果,属于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广义范围的一部分。
第二,后续间接效应。会计准则目标实现的后续效果及间接反应为会计准则变革的后续间接效应,这方面的相关经验证据可分为资本市场和企业内部两个层次。在资本市场上,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主要指除了上述预期“资本市场效应”之外的影响,包括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债权人和分析师的其他影响,以及对审计师、评估机构、监管机构、税务部门等产生的影响。在企业内部,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主要指对企业“契约效应”和“投资效应”的进一步影响,即除了直接的会计信息契约有用性、证券投资估值有用性之外的影响,包括对企业经营理念、业绩评价、治理结构、筹资行为、投资行为、分配行为、税收行为等产生的间接影响。
第三,超出效应。超出会计准则目标范围的效果及反应为会计准则变革的超出效应,这方面的研究体现出从微观向宏观延伸的特征,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效应”和“其他社会效应”。
第四,事前效应。会计准则目标实现之前的事前行为反应为会计准则变革的事前效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反应,二是会计准则发布后还未彻底发挥功效时各相关利益者的反应。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通过会计观念转变和具体准则变革产生预期效应和非预期效应,预期效应主要包括一般预期的财务报告效应和资本市场效应,以及对会计信息契约有用性与证券投资估值有用性的直接影响;非预期效应主要包括后续间接效应、超出效应、事前效应以及广义范围的未实现的预期效应,分为微观非预期效应和宏观非预期效应两个层次,微观非预期效应包括对企业经营理念、经营方式、投资行为等的影响,宏观非预期效应包括对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与文化等的影响。
(张丽丽)
【IPO资源争夺、政府补助与公司业绩研究】王克敏、杨国超、刘静、李晓溪《管理世界》2015年第9期
17.5千字
鉴于我国转轨经济制度背景,IPO市场长期处于政府管制状态,IPO资源相对稀缺。公司IPO成功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其自身融资收益,还会影响其所在地区的整体经济指标。为加速地区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有强烈动机运用行政手段掠食资本市场蛋糕,干预本地区公司上市进程。作为地方政府干预公司上市进程的重要手段,政府补助可在短时间内增加拟上市公司现金流,提升其投资水平,甚至改善其短期经营业绩,缩短公司达到上市门槛的时间。基于政府补助干扰公司生产经营的理论逻辑,从会计业绩和市场业绩两个角度展开分析,论证政府补助对 IPO 公司的负面效应。该文选取2001—2010年进行IPO的民营公司640家为样本,采用OLS回归、Logit回归和Tobit回归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为争夺稀缺IPO资源,地区市场化水平越低,地方政府越偏好干预公司上市进程,为IPO公司提供的补助也越多,其原因在于,市场化水平越低,地方政府干预公司上市进程的动机越强,干预效果也越明显。进一步地,基于政府补助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揠苗助长,IPO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越多,上市后的盈余持续性越差,会计业绩、市场业绩也越差。特别地,政府补助负面效应在低质量公司中更为严重。作为地方政府争夺稀缺IPO资源的一种干预手段,政府补助可能会扭曲公司正常生产活动,降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该研究不仅为地方政府争夺稀缺经济资源及干预经济生活负面效应的研究提供了证据,还为政府干预IPO公司动因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崭新视角。研究结论对于IPO注册制的推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投资者解读IPO公司政府补助信息及盈余持续能力具有重要启示。具体而言,在理论层面上,以争夺稀缺IPO资源为目标的政府补助政策会干扰公司实际运营,降低其盈余持续性。为争夺稀缺IPO资源,地方政府揠苗助长式的补助政策虽可加速IPO公司上市进程,但也可能导致公司后续增长乏力,使公司长期业绩下降。在实践层面上,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推进 IPO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其原因在于,注册制将改善IPO资源稀缺现状,降低地方政府向IPO公司提供补助的激励,弱化政府补助负面效应。此外,该文研究结论有助于投资者正确判断政府补助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合理规划其投资决策。
(张丽丽)
【会计稳健性、信息不对称与并购绩效——来自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李维安、陈钢《经济管理》2015年第2期
15千字
会计稳健性作为一项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减少并购方公司管理者与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在并购决策过程中,会计稳健性通过抑制管理者向上操纵盈余等机会主义行为,披露更多的信息,有助于监管者更为全面有效地监管和控制管理者的并购决策;在并购实施过程中,会计稳健性可以及时地反映“坏消息”和确认损失,这有助于管理者尽可能早地放弃净现值为负的并购决策,或者终止无法获利的并购战略;另外,在并购实施过程中,会计稳健性能够使得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更加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这有助于提高公司获取利益相关者的关键资源支持的可能性。该文从管理者与股东、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会计稳健性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并创新性地运用实证的方法检验了会计稳健性确实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因此,该文的研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结论与启示:
(1)会计稳健性对短期并购绩效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与长期并购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意味着会计稳健性能够发挥有效的治理效用,进而正向作用于并购绩效。究其原因,会计稳健性有助于降低管理者与股东、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能够抑制管理者在并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并购顺利实施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能够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更多的资源支持。然而,可能囿于我国资本市场依旧不发达,无法在短期内认知和消化公司流露出的会计信息,所以,会计稳健性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不会在短期内显现出效果,而需要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得以体现。这不仅为未来的国内相关研究提供了极具研究潜力的新视角,而且为上市公司做出更为合理的并购决策提供有益的经验指引,即加大对管理者监管的力度,提升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2)在进一步验证会计稳健性确实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时,该文发现,在部分公司治理机制设计越差的公司(董事会规模大、独立董事比例低、股权分散、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会计稳健性对长期并购绩效的正向影响愈加明显。这意味着当公司的某一种治理机制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时,另一种治理机制能够弥补这种治理机制的效用不足。鉴于此,在未来的相关研究过程中,要用系统、协同的思维看待多种治理机制,将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治理机制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同时,公司在设计能够有效制衡各缔约主体,最终实现科学决策的治理机制时,也应该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信息披露等各种治理机制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最终实现多种机制协同联动的治理效果。
(刘建丽)
【公司避税影响审计定价吗?】陈冬、罗祎《经济管理》2015年第3期
13千字
公司避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公司避税降低公司透明度,弱化会计信息质量。审计师需要咨询税务专家,实施额外审计程序,以控制公司避税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因此要求获取更高的审计收费。但是,审计师是否关注公司避税,相关研究却不多见。仅有的研究均以美国为研究对象,并未得出一致结论。基于此,该文首先关注审计师是否关注了公司避税带来的财务报告风险,换言之,避税程度越大的审计客户是否被要求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其次,公司避税程度与审计收费的关系在国企、民企中是否存在差异?再次,由于公司避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识别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风险需要审计师具备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该文从审计师行业专长角度分析,具有更强执业能力的审计师是否对公司避税要求更高的审计溢价?最后,由于法律执行效率提高审计师事后面临诉讼的可能性,该文分析当审计客户处于较好的法律环境时,审计师对公司避税是否要求更高的审计溢价。目前,尚无文献在新兴市场背景下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该文以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虑企业性质差异、审计师执业能力差异、法律环境差异、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改革等制度因素,对这一命题进行研究。研究发现,民企避税程度越高,越被要求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当审计师具有行业专长时,民企避税程度与审计定价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更加显著。当处于较好的法律环境时,国企和民企避税程度越高时,均被要求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进一步的研究发现,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更受审计师关注,这些公司避税程度越高,支付的审计费用越高;机构投资者具有替代的治理作用,能够缓解审计师对公司避税与财务报告质量关系的担忧,公司避税与审计定价的关系存在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的企业中。企业所得税改革并未改变避税程度与审计定价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刘建丽)
【审计师会选择性地抑制盈余管理吗?——基于对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实证检验】路军伟、马威伟、李奇凤《经济管理》2015年第11期
15千字
该文以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的盈余管理为例,采用2009—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扭亏动机”和“盈余管理方式是否隐蔽”两个维度,研究了审计师是否会选择性地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该文研究发现:(1)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采用隐性盈余管理方式更容易得到标准无保留意见,即审计师倾向于对有扭亏动机且采用了隐性盈余管理方式的上市公司降低审计标准,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当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实施显性盈余管理,或者无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实施隐性盈余管理,审计师均趋于保守,倾向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3)对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异常审计费用会加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而无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异常审计费用与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无显著关系。
根据上述发现,该文得出两点结论:(1)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审计师会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扭亏动机”和“盈余管理是否隐蔽”两个方面,综合权衡各种潜在风险,有选择地抑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2)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与审计师在实施隐性化的盈余管理问题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合谋,异常审计费用越多,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就越高。
上市公司因命悬一线而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审计师权衡利弊而对盈余管理进行选择性的抑制,都是市场经济语境下理性经济人趋利避害的正常行为,但这些行为却加剧了两权分离背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有可能伤及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必须找出这些行为背后的根源并对症下药。具体来说,我国现有的退市风险警示规则与报表列报安排是导致这一行为现象的关键原因。首先,我国现有的退市风险警示规则中关于“净利润”的判定并没有明确排除“非经常性损益”,这成为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实施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关键诱因。其次,2007年之后,利润表的列报安排简单地将“投资收益”由线下转移至线上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则为上市公司利用金融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损益实施隐性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致使许多不可持续的非经常性损益摇身一变成为“营业利润”,且隐蔽性极强。
该文认为,根治这种行为现象的关键在于:(1)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淡化非经常性损益在退市风险警示等规则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降低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诱导性。(2)会计准则和披露规则的制定部门应进一步优化非经常性损益在利润表上的列报方式,比如应在“投资收益”项目之下单独列示投资收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等,以降低上市公司采用隐性盈余管理方式的可能性。
(刘建丽)
【公司治理、税收规避和现金持有价值——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张兆国、郑宝红、李明《南开管理评论》2015年第1期
13千字
该文以我国2008—2012年沪深两市A股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剔除了盈余管理的会税差异作为衡量税收规避的指标,以及在综合考虑了股票回报率和企业净利润变动率的基础上确定现金持有价值,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中,考察了税收规避对现金持有价值的影响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在税收规避影响现金持有价值中的调节作用。
研究税收规避与现金持有价值的关系非常重要。在现实中,由于税收规避能够降低税负,增加现金,因此税收规避是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所带来的现金并不一定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持有价值。从管理者和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看,与其他资产相比,现金是企业最为“脆弱”的资产,最容易被管理者和控股股东用来攫取个人利益。例如,管理者将现金用于在职消费、额外津贴和过度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将现金进行转移,以致投资不足等。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理论,要抑制这两种代理问题,使税收规避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持有价值,就必须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为此,就需要把税收规避与现金持有价值的关系纳入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中,以便从企业治理层面上考察现有制度安排在税收规避影响现金持有价值中是否起到了一定的治理作用,从而为完善企业治理机制、规范税收规避行为、提高现金持有价值提供理论指导和经验证据。
该文研究发现,税收规避不会增加现金持有价值。公司治理机制在税收规避影响现金持有价值中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具体而言,股权制衡度、董事会、法律制度、产品(要素)市场和媒体监督在税收规避影响现金持有价值中具有正向调节作用;控股股东控制和控制权市场在税收规避影响现金持有价值中具有负向调节作用;监事会和高管薪酬在税收规避影响现金持有价值中不具有调节作用。
该文的贡献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现金是企业最为“脆弱”的资产,最容易被管理者和控股股东所操控和攫取,因此该文通过研究税收规避对现金持有价值的影响,将有助于深化现有文献对税收规避如何影响企业价值的研究,从而揭示税收规避影响企业价值的具体路径。第二,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下,该文将制度性因素纳入税收规避与现金持有价值关系的研究中,将有助于拓展现有文献对企业治理机制如何影响税收规避或现金持有价值的研究,从而揭示税收规避影响现金持有价值的作用机制。第三,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难以真实反映企业业绩,因此该文从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考虑,以衡量现金持有价值,将有助于弥补现有文献仅用企业市场价值来衡量现金持有价值的不足,从而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李鸿磊)
【定增折价率与并购溢价率——定增并购中利益输送的证据显著性研究】李彬、杨洋、潘爱玲《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8月号
12千字
定向增发并购作为一种特定投资行为,逐渐成为投资蓝海,得到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探讨其价值属性提供了现实素材和市场环境。定增并购为探讨定向增发的驱动因素或利益输送提供了新线索,但定增折价与并购溢价的相关性不仅为利益输送提供更加隐秘的通道,同时也会导致市场评价的错位。以我国A股市场2006—2013年发生定增并购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将其分为大股东参与组和大股东未参与组,研究方法为标准事件研究法,衡量市场反应的指标为定增并购公告日[-30,30]的累计超额收益率(CAR),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对定增折价率和并购溢价率的经济后果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大股东参与行为是评价定增并购价格偏离度是否涉嫌利益输送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对定增并购中价格异象的关注与评价不应脱离其控股股东的参与背景(如动机挖掘、认购比例等)。在其价格属性方面,双价格偏离度并非利益输送的显著证据。其中,普遍存在的定增折价率已被市场所接受,并能切实通过降低代理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困境等方式提升公司内部资本配置效率,由此验证了“定增折价治理假说”。但大股东未参与下的并购溢价率与利益输送显著正相关。最后,通过对定增并购双因素的进一步检验发现,定增并购主体关联是其价格产生偏移的关键诱因,因此对定增并购行为的监管与评价不应仅关注其中的价格异象,更应该追溯分析其主体界定及暗箱选择问题,构建并明确“全要素”监管模式的侧重点。
此外,该研究对相关政策的优化及上市公司定增并购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方面,对于宏观规制而言,监管机构应重新厘清定增行为的价值影响规律,在规范定向增发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关注更加本源的主体选择问题以及更为重要的定增后投资行为及其内含报酬率,以在政策导向上进一步体现定向增发的价值驱动属性并促使企业提升资金利用效率。此外,还需在信息披露方面进行针对性完善,引导企业尽可能详尽地披露定增并购中的决策细节,以应对市场上的短期非理性反应并缓冲股价的异常波动。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定向增发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企业不仅应从战略高度合理安排其结构设计,包括积极吸引大股东的适度参与、融资成本的理性判断、投资项目的审慎选择等,更要对定增资金的协同配置及投资风险等进行前瞻性预设,构建战略导向下的融投资管控机制。最后特别指出的是,价格因素可能仅是定增并购的显著特征之一,建立在定增并购之后的资产、负债等要素的秩序整合也是评判其是否涉嫌利益输送的证据链条。
(张丽丽)
【政治关联、盈余管理与审计师选择】蔡吉甫《当代财经》2015年第11期
12.8千字
近年来,随着政治关联经济后果研究的逐步深入,有关政治关联对企业审计师选择策略的影响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该研究将盈余管理按操纵利润的方向不同细分为正向和负向盈余管理,在详细探讨了正、负向盈余管理的性质、适用范围及其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法律风险差异的基础上,对政治关联企业审计师选择的策略进行了重新审视和研究。该研究选取沪深证券交易所2003—2011年所有非金融类A 股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使用Ball和Shivakumar(2006)考虑了利得和损失及时确认不对称的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估计公司盈余被管理的程度,以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或董事长曾经或者现在是否是县市级以上的政府官员或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政治关联的虚拟变量,通过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后发现:与非政治关联企业相比,政治关联企业在正向和负向盈余管理上均表现出了较高的利润操纵行为。负向盈余管理的政治关联企业因其财务报告包含的虚假陈述风险较低而更有动机倾向于选择大所。同时,大所亦有较高的可能对其财务报告签发清洁审计意见。相反,正向盈余管理的政治关联企业更偏好聘请小所,且小所也愿意对其财务报告出具标准审计意见。政治关联企业审计师选择的策略会随着高管操纵盈余的动机和方式及其引发的监管风险不同相机而变,而不是仅局限于某一特定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
政治关联企业通过使用不同的盈余管理方式和选聘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成功地实现了其隐藏和转移政治寻租收益的目的。然而,政治关联的合谋共生的互惠性决定了企业高管在向政府官员寻租的过程中必然会耗费企业大量的稀缺资源,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负面效应。此外,政治关联所导致的政府官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度干预会破坏审计市场化运作的制度基础,扭曲整个社会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了企业之间新的不公平,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建立政治关联是由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决定的,制度越落后,企业为克服制度障碍借助政治关联进行寻租的动机越强。而审计作为防范财务报告舞弊发生与蔓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质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风险。因此,要解决政治关联企业审计师选择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时表现出的机会主义问题,除了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设计,改进企业现有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选聘机制,提升其审计服务需求的质量外,还要更多地从外部寻找原因,加大对政治关联企业财务报告的检查力度,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限制和弱化政府不当干预经济的权力,并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张丽丽)
【监督还是掏空: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价崩盘风险】王化成、曹丰、叶康涛《管理世界》2015年第2期
17.9千字
股价崩盘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甚至造成资源错配,危及实体经济的发展。股价崩盘的案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并非罕见,一般认为,股价崩盘源于公司内部人长期隐瞒坏消息,当这些坏消息无法继续隐瞒而被释放时,会对股价造成巨大冲击,导致股价剧烈下跌。大股东的动机和行为对公司财务决策有着重大影响,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究竟会导致大股东更有动力监督管理层,并降低其掏空动机,还是更有能力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为此,该研究以2003—201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负收益偏态系数(negative conditional return skewness)和公司股票收益率上下波动的比率来衡量股价崩盘的风险,通过单变量分析、多元回归模型、差分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等方法来考察大股东持股比例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未来股价崩盘风险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进行了包括内生性检验在内的一系列稳健性测试后,该结论依然成立。当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较严重时,以及小股东监督能力较为薄弱时,大股东持股与股价崩盘风险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更加显著。这表明大股东持股或许同时通过“监督效应”和“更少掏空效应”影响股价崩盘风险,即当大股东持股比例上升时,大股东更有动力监督管理层,同时大股东掏空的动机下降,从而降低了股价崩盘风险。
该研究不但深化了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研究,而且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对于深入理解大股东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防范股价崩盘、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上,从股价崩盘风险这一独特视角探讨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丰富了对大股东行为的认识和股权集中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方面的文献;同时,也为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研究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角度。在现实意义上,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以及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这对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以及相关部门引导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张丽丽)
【股东—经理代理冲突与非执行董事的治理作用——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陆正飞、胡诗阳《管理世界》2015年第1期
13.9千字
董事会作为连接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桥梁,一直以来都是研究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有效的董事会能对管理层起到良好的监督和咨询作用,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董事会的构成是决定董事会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董事分为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相比于英美国家,我国的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因此在上市公司当中普遍存在控股大股东和其他具有重要影响的股东。这些具有重要影响的股东都有机会向股东大会推举非执行董事,并容易获得通过。以往的研究多关注独立董事,然而直接由大股东和其他有重要影响的股东推举委派的非执行董事可能更独立于管理层。因此,相比于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对管理层的治理效果或许更好。该研究选取2006—2012年A股上市的9172个公司年度样本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操纵性盈余的改变量和操纵前盈余的改变量的相关系数作为衡量盈余平滑的指标。首先采用修正的琼斯模型(Dechow and Sloan,1995)对操纵性盈余进行衡量,然后采用多元回归方法对考察了董事会中3种不同类别董事之间的相互关系、董事会规模和非执行董事的相关关系以及不同类别的董事对管理层进行盈余平滑的作用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当非执行董事比例较高时,董事会中股东占据更大的话语权;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对于盈余平滑具有综合治理作用,非执行董事能够显著降低公司盈余平滑的水平;非执行董事对于盈余平滑的抑制作用受到股权制衡度的影响,在高股权制衡度下,非执行董事更能发挥其治理作用。在股权制衡度低时,非执行董事对盈余平滑的抑制作用不显著是因为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直接监管作用代替了一部分非执行董事的监督作用;非执行董事确实对盈余平滑行为具有抑制作用,且在非国有公司中更为明显。
该研究丰富了对于董事会独立性以及董事会治理机制的认识,相关启示如下:第一,在不同的问题上,各类董事会成员的治理作用可能不尽相同。在考虑董事会的治理机制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董事会成员各自代表的利益以及各自的立场。第二,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情况下,除了通过规范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加强对非执行董事队伍建设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张丽丽)
【我国国家资产负债表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与运用初探——以SNA2008和SEEA2012为线索的分析】耿建新、胡天雨、刘祝君《会计研究》2015年第1期
16千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 “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及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这意味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中,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已经被纳入其中,成为国家级的战略任务。然而,我国在与此相关领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尝试均十分缺乏,大量基本问题亟待探讨和回答。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前所未有的任务,充满挑战和探索。着眼于此,该研究在对国家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概念、内容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梳理之后,总结了这两种报表与会计、审计的联系。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编制和运用国家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初步设想。
1.编制两种报表的组织安排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对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划,导致对于同一种资源常有多个部门混同管理、各行其是,各部门编制的自然资源核算表格零碎、片面,不仅不具备平衡表的特征,而且鲜有价值量核算表格。有鉴于此,可以考虑由国民经济核算司借鉴SEEA 2012 和澳大利亚的经验,统一设计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资源核算表格,分配给各辅助部门以开展数据收集工作。总结起来,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以国民经济核算司为核心的新核算系统,这个系统内的各个部门权责清晰,核算工具科学统一,工作目标明确。如此方可能保障国家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成功编制。
2.两种报表的运用设想
由于国家资产负债表中包含了自然资源资产,其净资产也考虑了自然资源的耗减因素,相较于完全不考虑 “资源效益”的GDP,国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在政绩考核方面更具有科学性。因此在我国的国家资产负债表(或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可以考虑以净资产取代或部分取代GDP的地位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
3.我们面临的任务
首先,会计、审计学界必须对国家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与运用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必须建立起一个高效、规范、有力的核算系统,以承担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复杂工作。最后,对审计工作而言,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尚未编制完成前,可以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一些实践尝试,为未来的工作积累经验。
(张丽丽)
【媒体类型、媒体关注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逯东、付鹏、杨丹《会计研究》2015年第4期
9.4千字
媒体在市场经济时代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内部控制本身源于企业财务舞弊、财务失败事件的不断发生,目的在于控制企业的全面风险。媒体报道很可能在政府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之间起着信息沟通桥梁的作用,可能是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效率的重要因素。不同类型的媒体的作用可能存在差异,该研究将媒体区分为网络媒体、政策导向媒体和市场导向媒体三类,系统考察了不同类型的媒体关注对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考虑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于2008年才发布,且2008年又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年,为更有效考察媒体关注度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该研究以2009—2012年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设计了联立方程组以控制内生性问题,并使用3SLS方法估计联立方程组中的各个参数。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网络媒体关注和政策导向媒体关注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但市场导向媒体关注不能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表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成熟导致了声誉机制的扭曲,只有当媒体信息更可能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重视时,媒体的高度关注才能给予上市公司足够的压力,迫使其改善内部控制;而单纯的市场媒体舆论监督无效。(2)网络媒体关注和政策导向媒体关注主要能够提高中央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但不能提高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表明,基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诉求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会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引入行政监督的媒体治理机制也基本失效。
以上研究结论的启示是:在我国这样的市场竞争机制尚不成熟的转型经济国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媒体,其监督治理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政府行政机构的介入方式。例如,当政府以监管者的身份介入时,媒体的监督治理功能发挥作用;而当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以股东身份介入时,媒体的监督治理功能将失效。因此,要完善媒体的监督治理功能,一方面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让市场的声誉机制能弥补单纯的行政监管所带来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则是改变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状,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减少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诉求而大量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行为。
(张丽丽)
【雾霾影响了重污染企业的盈余管理吗?——基于政治成本假说的考察】刘运国、刘梦宁《会计研究》2015年第3期
21.9千字
近两年来,雾霾成为中国大众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权威机构的研究表明,我国重污染企业的污染物大气排放是形成雾霞的重要原因之一。PM2.5爆表事件后,“雾霾”逐渐从一个环境名词演变成一种生态灾害。加上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尤其当公众面对生存质量恶化的问题时,“民怨”尤甚。负面的公众关注不仅直接带给重污染企业不堪的舆论压力、投资风险,甚至公益诉讼风险等,而且直接倒逼当局实施严苛的管制,致使重污染企业在PM2.5爆表事件后的政治成本陡然增加。该研究利用2011年年底“PM2.5爆表”这一具有“自然实验性质”的外生事件,选择2009—2013年的70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将样本总体划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其中,实验组(重污染企业)包括238家,对照组(非重污染企业)包括464家,比例大致为1∶2,总的观测值为3510个。为了确保实证结果并非由于时间序列上其他事件带来的混淆效应所引起,运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实证检验了政治成本对于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发现:在“PM2.5爆表”事件前重污染企业与非重污染企业在盈余管理行为上的差别确实不明显,而在这一事件之后,相比于非重污染企业,重污染企此进行了显著向下的盈余管理。在政治环境变得敏感、政治成本上升时,相比于大规模以及国有重污染企业,小规模与非国有重污染企业进行向下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强烈,显著做低其报表利润。面对铺天盖地的雾霾和各项管制政策,国有重污染企业至少在报告盈利方面依然是“面不改色”。
该研究的贡献主要在于:首先,验证了在中国制度背景下,政治成本也会影响到企业盈余管理的行为。其次,证明了雾霾等环境污染事件是企业政治成本的重要来源,拓展了传统研究讨论的外延,深化了对政治成本理论内涵的认识。最后,该文分析了不同规模、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政治成本敏感性的差异。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下,考察政治成本对于盈余管理的影响有着重大意义,因为盈余管理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又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效率以及资源配置的效果。
(张丽丽)
【放松卖空管制、公司投资决策与期权价值】靳庆鲁、侯青川、李刚、谢亚茜《经济研究》2015年第10期
24.4千字
放松卖空管制标志着我国A股市场的一个突破性发展,意味着我国股票市场“单边市”正式结束,投资者可以对列入可卖空名单的个股进行卖空交易。在这一背景之下,相对于不可卖空的公司,放松卖空管制的公司投资行为是否会因此而变化,公司价值是否会因此而不同?选取的初始样本为2007—2014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并根据不同的模型进行了样本的筛选,在借鉴相关研究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衡量投资机会好坏的哑变量,对公司进行分类,通过建立双重差分模型(DID)来分析卖空机制与公司投资决策之间的关系。另外,建立了相应的模型来估算公司的清算期权价值、公司的增长期权价值,进一步地研究卖空机制与公司期权价值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市值越大的公司越可能进入可卖空名单。从上市时间来看,可卖空公司上市年龄的均值显著高于不可卖空公司的均值。此外,可卖空与不可卖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Beta系数、波动率、股权集中度也显著不同。在控制了相关变量之后,公司投资与投资机会之间显著正相关,说明整体而言,公司会遵循“资本逐利”的经济规律,换言之,当公司面临较好(差)的投资机会时,会扩大(缩减)投资规模。在控制公司、年度固定效应,并考虑了公司规模、换手率、现金水平、资产负债率、Beta、波动率、上市年龄等因素后,回归结果显示,对于投资机会较差的公司,放松卖空管制的确提高了公司投资与投资机会之间的敏感性,同时,对于投资机会较好的公司,卖空机制的引入并没有改变公司投资与投资机会之间的敏感性。融资约束越高、越成熟、系统风险越高的公司,其投资水平越低。现金水平和股票的波动率与公司投资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现金储备越充分、公司特有风险越高,其投资水平越高。在盈利能力较低的时候,公司净资产与公司权益价值的关系更强,即清算期权价值更高。在给定净利润的情况下,放松卖空管制会增加低盈利能力公司权益价值与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凸增关系,即提高了公司的清算期权价值。在给定净资产的情况下,高盈利能力公司的权益价值与净利润之间的关系更强,放松卖空管制并不会增加高盈利能力公司权益价值与净利润之间的凸增关系。
该研究探讨了放松卖空管制与公司投资决策和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对于可卖空公司,当投资机会较差以及管理层做出错误决策时,潜在投资者会通过卖空公司股票的方式,在股价中融入这些利空消息。因此,大股东出于自身财富的考虑,会更有效地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从而促使管理层更及时地执行清算期权,更好地提升公司清算期权的价值。但当公司经营业绩较好时,无论是否可以卖空,由于股价对利好消息的传导机制从根本上没有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放松卖空管制不会明显改变经营业绩较好公司的投资决策和增长期权的价值。基于Zhang(2000)的实物期权价值理论,借鉴Chen等(2015)与陈信元等(2013)的分析框架,将放松卖空管制与公司投资决策、期权价值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补充和完善与实物期权的公司估值理论以及卖空限制相关的研究文献。另外,也有助于从公司实体经济活动的角度,评估放松卖空管制的经济后果,这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张丽丽)
【信息披露质量与资本市场估值偏误】徐寿福、徐龙炳《会计研究》2015年第1期
10.6千字
资本市场估值偏误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上市公司市场价值长期偏离内在价值的根本原因,因此信息披露行为对资本市场估值偏误的影响值得研究。信息不对称最终必然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形成以及市场价值对内在价值的反映程度,从而影响资本市场定价效率。解决信息不对称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首先,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控股股东、管理层等内部人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其次,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导致优质公司价值被低估,而劣质公司价值可能被高估。当难以通过准确和足够的信息识别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时,投资者将依据市场平均估值水平来实施投资决策,从而不能正确区分优质公司与劣质公司。最后,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也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羊群效应、跟风炒作等行为,减轻由市场交易行为导致的估值偏误。综上所述,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羊群效应以及意见分歧等,都会阻碍信息需求者形成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准确判断,导致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判断存在严重偏差。由此我们推断,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减轻了上市公司信息供给者和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必然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回归其内在价值,降低资本市场估值偏误程度。为考察信息披露质量如何影响公司市场价值对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首先,以中国 A股上市公司2003—2005年的样本进行每股盈余预测。其次,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6—2013年的样本考察信息披露质量对估值偏误的影响,采用剩余收益模型(RIM)估计了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度量资本市场估值偏误的代理变量,同时采用KV度量法从总体上考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实证检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对资本市场估值偏误的影响。研究发现:信息披露质量越差的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对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越严重。将样本划分为市值高估样本和市值低估样本,进一步考察了信息披露的作用机制,发现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估值偏误的降低主要体现为抑制了市值高估公司股价泡沫。该研究结论在控制了信息披露质量的内生性后仍然是较为稳健的。
上市公司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长期统一,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股改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必然要求。该研究提供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可以修正资本市场估值偏误的证据,为监管者创造透明的市场信息环境,促进上市公司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现市场价值的长期稳定、持续和健康增长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上市公司构建市值管理模式、实现市值管理目标提供了路径选择。
(张丽丽)
【集团管理控制与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基于10家企业集团的案例分析】袁琳、张伟华《会计研究》2015年第5期
9.5千字
企业集团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目前已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而作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配置的中枢,财务公司的发展顺应了企业集团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企业集团的成长提供了重要的财务资源保障。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金融业务平台,对其风险进行合理管理和控制对于集团降低整体财务风险至关重要。基于此,采用问卷调查与结构化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集中调研了国内10家已设立财务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希望从集团管理控制方式入手,考察集团对财务公司风险的控制效果,以深入检视集团管理控制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作用,为企业集团构建合适的管理控制框架,合理控制财务公司风险奠定基础。研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集团与财务公司董事会层面组织架构安排已基本确立,集团牵引下的总风险管理原则指引及各类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已基本完成,但没有建立与风险管理相关的管理与考评的单独的体系(附属于预算考评、外聘独立第三方审计、银监会考评)上,并未完全实现与薪酬挂钩。各类风险管理制度分类差异较大,尚有重叠和遗漏,无法按重要性排列。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之间的渗透还十分有限。从岗位及授权、评价及激励等实际制度执行上访谈反映与问卷有偏差。
(2)集团间接实现对财务公司管控、依靠财务公司自律的模式在案例企业中占比很大,对境外资金监控缺失和随业务增长所派生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有日益放大的趋势,尤其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集团的控制力度有限,管理方式并未完全落地,缺乏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反映集团对财务公司风险以及当出现重大意外的情况重视不足。
(3)集团对风险信息的控制尚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在各业务部门、各流程之间不能实现共享和实时生成,原有的IT系统已经不能适用多元化企业类型,应用模块的增加与日益增加的业务缺乏匹配,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尚未能达到数据实时地自动化生成并传输的阶段。
(4)集团直接或间接影响财务公司信贷决策,使得部分财务公司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这体现在部分集团对财务公司的过度指导和干涉,使财务公司独立性受到制约,从而增大信用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框架性对策为:
(1)集团必须明确财务公司作为集团金融中枢的角色转换,逐步实现间接管控到直接管控。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集团投资者利益。当财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甚至破产时,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董事会应与财务公司董事会成为最终风险的共同承担者,因此,集团是否有能力控制由资金集约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将至关重要,集团直接管控财务公司风险将十分必要。
(2)确保集团对金融中枢——财务公司风险监控到位,而非游离于风险管理边缘。集团作为出资人不仅要知晓财务公司重大风险,还必须参与财务公司的重大决策,通过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价和考核机制,引导财务公司专注于服务集团战略目标,保护投资者利益安全及价值增长。集团对财务公司的考核指标应该包括服务能力评价与考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与考核、经济效益评价与考核等方面,而且应与薪酬激励挂钩。三方面能力评价与考核缺一不可,集团可以根据财务公司职能定位确定权重,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评价而忽视风险管理评价。
(3)财务公司风险管理要满足独立性与垂直型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应在业务体系各个层次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并保持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各业务层级垂直风险管理。这需要跨条线的沟通渠道和机制来保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跨组织和业务的IT系统建设在设计中至关重要。
(4)集团应弱化指令性的行政手段,支持财务公司进行独立的业务经营。财务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要与集团保持一致,对风险管理要体现重大、精细和专业特点,适时建立风险管理工具体系。
(5)作为独立经营主体,财务公司应该有自身的经营目标和风险管理目标,在日常经营中,遵循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独立审慎地开展经营活动,为集团资金、金融风险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张丽丽)
【来自于国外的投资是否影响了国内企业的资本结构?】Sajid Anwar、Sizhong Sun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15(30):32-43
62千字
国外直接投资(FDI)通过其一系列的溢出效应对于企业的产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国外企业的进入加剧了竞争,从而限制了进入国企业的增长空间,然而获利能力和增长空间对于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再就是,企业的业绩表现与财务决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然而并没有学者对国外投资影响企业资本结构展开研究。因此,该研究首先采用一个将相关的财务理论和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理论模型来对国外投资是否影响了企业资本结构进行推理。其次,以前面的理论推理为基础来构建实证检验模型,采用了OLS回归、Tobit回归和IV-Tobit回归方法,选择中国2000年至2007年制造业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对国外投资和企业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通过理论推理发现:外资的进入不仅会对国内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还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水平。当企业的投资等于负债和权益的乘积时,外资的引入会增加企业的负债水平和投资水平;当企业负债的增加大于投资时,外资的引入与企业的负债水平存在负相关关系;当企业负债的增加小于投资时,外资的引入会与企业的负债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而当企业负债的增加等于投资时,外资的引入会与企业的负债水平不存在相关关系。通过实证检验可以发现:随着国外投资的增加,我国制造业企业的杠杆率在降低,大量国外投资的涌入导致私人部门的膨胀,从而加剧了对债务筹资的争夺,因此使得国外投资和企业杠杆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通过采用上面的理论模型进行推理后可以将其解释为,外资的引入引起中国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占比的些微提高。企业的规模对于企业杠杆率产生显著的正面的影响,即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进行多元化经营,从而降低企业的违约风险,也会拥有更高的杠杆率。存续时间越久的企业相对于存续时间短的企业而言,其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那么债务融资成本越低,因此杠杆率也就越高。所有制形式也是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因素,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杠杆率高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税盾效应和成长机会也是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外资的涌入对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杠杆率均产生负面影响,其中对于私营企业的影响最大。针对不同的行业,外资的涌入存在着不同的影响,对于纺织业而言,外资的涌入对其杠杆率存在着负面影响,而且相较于整个制造业,外资的涌入对于纺织业杠杆率的影响是最大的。对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而言,外资的涌入对于其杠杆率存在正面的影响,使得该行业的负债比率有较大的提高,这与政府在这一行业中采用外资的相关政策存在一定的关系;对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资本结构则存在着较小的影响,且小于对整个制造业的影响;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影响也不显著,而利润水平则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外资的涌入对于企业债务和投资水平均具有影响。
(张丽丽)
【风险投资“逐名”动机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蔡宁《会计研究》2015年第5期
8.9千字
会计信息在证券监管、引导市场定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IPO环节的盈余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研究关注的重点。对IPO信息披露的规范,也是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2009年创业板的建立,为我国风险投资通过IPO退出创造了重要条件。作为专业投资者,我国风投是会发挥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监督、鉴证作用,还是可能在逐名动机驱使下采取短期行为,这将对IPO 时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新的影响。从信息监管角度看,是可以借助这一新兴投资机构的积极作用,还是必须对其行为加以规制、引导,正是该研究希望回答的问题。该文考察了风险投资的“逐名”动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IPO后长期业绩的影响。以2004—2010年我国证券市场IPO的809家公司为研究对象,认定229家具有风投背景,占样本总额的28%。采用分行业截面Jones模型来计算可操纵应计,运用两阶段的OLS回归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我国风险投资在IPO时并没有发挥西方研究中普遍认同的监督作用。为了顺利上市,风投可能促进所投资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为了创造有利的退出时机,风投有激励通过影响会计盈余引导市场定价,因此风投支持公司在IPO的后续期间将保持较高的可操纵应计。公司的风投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风投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占有的席位越多、风投的行业声誉越高以及风投股东的政治联系越强,公司IPO当年的可操纵应计就越大。可见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行业成熟度不高的外部大环境使得风投声誉没能发挥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作用。进一步将样本分为有风投背景组与无风投背景组,分组回归结果表明,当公司具有风投背景时,IPO时的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其后的市场业绩将越差。因此结合前面的研究结论,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其上市时的盈余管理程度会更高,但这一类公司在上市后的长期业绩也会低于没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而IPO时的盈余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公司长期业绩走低的现象。即在“逐名”动机驱使下,风险投资有激励推动旗下企业进行正向盈余管理从而顺利上市,但上市后应计转回的程度也更大,由此造成长期业绩低于没有风投支持的公司。
该研究的发现表明,在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下,风险投资在特定场景中可能具有追求短期利益的逐名动机。2010年的“十二五”规划明确将扶持风投产业发展提上经济体制改革的议事日程。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行业无论是在整体资金规模,还是在推动企业上市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目前为止规范行业发展的文件仅限于2005年10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风险投资在对高科技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在证券市场运作中也表现出了消极一面。这是该研究的主要发现,同时也为证券市场完善和发展对风险投资的交易监管与信息披露监管、更好规范风投行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思考。
(张丽丽)
【公司如何获得银行授信——基于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视角】林炳华、陈琳《经济管理》2015年第10期
10千字
文章从银行授信需求方公司的视角,以银行授信为切入点并基于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视角,选取2006—2012年615家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实证分析了公司获得银行授信的相关因素。
文章的基本结论是:(1)财务特征上,公司规模和净营运资本占比与公司能否获得银行授信存在正相关关系,说明规模越大、流动性越好的公司相对更易获得银行的青睐;由于我国公司的特殊性,盈利能力对公司能否获得授信存在负向相关但不显著;行业现金流波动性的系数都为负值且非常显著,说明流动性风险越低的公司更易获得银行授信。(2)治理特征上,公司治理的好坏对公司能否获得银行授信有一定的影响。股权特征中,股权集中度并非越低越好,管理层持股比例也并非越高越好,这两个变量与公司能否获得银行授信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董事会特征中,独立董事比例系数都为正且都非常显著,独立董事比例系数越高,意味着公司治理相对更好,更易获得银行授信;公司的投资评级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评判标准,投资评级与公司是否获得银行授信之间是正向关系。
该文针对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治理和授信银行内部决策方面提出如下建议:(1)改善公司流动性管理。公司需综合考虑自身的财务特征和治理特征来确定公司的流动性额度,有效地利用流动性持有动机所带来的好处,避免流动性持有的不足和过量引发的投资不足、资金闲置等低效率问题。(2)加强授信银行业务拓展和风险把控的协调。通过现场检查、外部资信收集、公司财务能力分析和公司治理状况分析,结合客户的运作模型和资金的使用方式,测算出客户能够偿还的授信额度,提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效率。(3)强化内外部公司治理监管。公司应设定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约束管理者的行为,对管理者在流动性资源上的自利行为进行严厉把关,争取公司流动性资源为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服务。
(邱永辉)
【公司治理与现金持有竞争效应——基于资本投资中介效应的实证研究】杨兴全、吴昊、曾义《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1期
11千字
该文以中国上市公司2003—2012年数据为样本,基于资本投资的中介效应视角检验了公司治理对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现金持有具有竞争效应,资本投资在公司现金持有发挥其产品市场竞争优势中具有中介效应;更好的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了现金持有通过资本投资实现的竞争效应,而且这种强化作用在潜在代理问题严重的公司中更为显著。进一步检验发现,公司治理水平与治理环境对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影响是一种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检验发现,公司现金持有具有显著的竞争效应,资本投资在公司持有现金以获取产品市场竞争优势中发挥了中介效应;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了现金持有通过资本投资实现的竞争效应,且这种强化作用在潜在代理问题严重的公司中更为显著。进一步检验表明,宏观治理环境与公司治理水平对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影响是一种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根据上述结论,文章提出以下建议:(1)公司应坚持“现金为王”理念,结合公司的投资机会与产品市场竞争动态有效配置公司财务资源,为公司进行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战略性资本投资提供稳定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可为提升公司防御掠夺性风险、及时捕捉市场先机,以及有效阻止竞争者进入或迫使其让步进而占据和保持其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等奠定资金基础。(2)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有效实现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保障,公司还应在以下主要方面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以确保公司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充分发挥:建立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发挥声誉机制作用,完善公司管理层激励补偿契约的设计与评价机制;从董事会规模、独立性、领导权结构、专业委员会职能、会议频率以及董事会激励等视角强化董事会的治理功能;形成既能有效制约管理层,又能抑制单一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动机的科学股权制衡结构。
(邱永辉)
【独立董事与审计师出自同门是“祸”还是“福”?——独立性与竞争—合作关系之公司治理效应研究】吴溪、王春飞、陆正飞《管理世界》2015年第9期
12千字
按照我国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应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的人员是会计专业人士中的一个类别。在实践中,我们观察到上市公司聘请具有事务所从业经历的人士担任独董存在3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公司聘请来自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担任独董(“同门”模式)。在该模式下,独董与审计师之间具有更高的合作程度,但其独立性下降。第二种模式是,公司聘请曾在事务所从业的人士担任独董(“前同行”模式)。在该模式下,独董与审计师的独立性明显增强,且合作程度同样较高。第三种模式是,公司聘请的独董正在事务所从业,但并非来自主审事务所(“同行”模式)。在该模式下,独董虽然独立于审计师,但对审计师构成业务竞争威胁,从而可能削弱审计师对客户的监督动机与效果。研究表明,“前同行”模式伴随着最严格的审计,“同行”模式伴随着最宽松的审计,而“同门”模式伴随的审计严格程度居中。这意味着保持不同治理机制之间的独立性固然重要,但避免不同机制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促进相互合作同等重要。公司治理机制(如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越强,公司治理效果越好,但具有财务或会计专长的独董在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中能够发挥较好的治理效果。
文章较为系统地考察了中国上市公司聘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的人士担任独董的各种模式及其公司治理效应。研究发现:(1)在不同治理机制的合作程度相近时,独立性对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具有显著增量;(2)在不同治理机制之间的独立性相近时,其合作而非竞争对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也具有显著增量。
文章的讨论和分析揭示了以下政策含义:“同门”模式既有不足,也有优势,可谓“祸”“福”相倚。这种模式并不是现实中治理效果最差的制度安排(“同行”模式可能更差)。事实上,独董与审计师单独而言,其监督力量可能是相对薄弱和割裂的;但我们的证据显示,在保障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独董与审计师联合起来,就可能发挥出更强的监督效力。当然,管理层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就可能采取措施避免“前同行”模式而采取“同行”模式。相应地,监管机构有必要考虑采取措施,鼓励前者而限制后者,促进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相互合作,形成合力。
(邱永辉)
【内部人交易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来自财务困境类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周冬华、康华、赵玉洁《审计研究》2015年第2期
10千字
伴随着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股市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内部人交易受到监管层和市场各方的关注。为了降低事后被查处的可能性,发生内部人交易的财务困境类上市公司可能会要求审计师签发更好的审计意见。
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会抑制内部人交易胁迫审计师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内部人交易和持续经营审计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呢?针对上述问题,现有文献尚未涉及,这正是该文的研究机会所在。基于2007—2013年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数据,研究发现:财务困境类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显著负相关;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经济依赖的程度越高,内部人卖出交易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负相关关系越显著。更进一步地,内部人交易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负相关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股权制衡度较低、分析师跟进数量较少以及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的上市公司,表明上述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遏制了财务困境类上市公司发生内部人交易后胁迫审计师签发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该文还考察了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对内部人交易和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之间负相关关系的影响。股权制衡、分析师跟进以及机构投资者都发挥了积极的公司治理作用,股权制衡比例越高、分析师跟进人数越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发生内部人交易的上市公司与审计师合谋的可能性越低,上述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缓解内部人交易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之间负相关关系。
该研究对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和相关投资者具有重要启示。首先,研究发现了发生内部人交易的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 “盯梢”,会向审计人员施加压力以获得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监管机构应该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人交易的信息披露,缩短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信息披露时间,遏制内部人交易后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其次,发现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遏制内部人交易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在目前我国内部公司机制尚不完善的时期,应该大力提倡完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分析师、机构投资者等中介机构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事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胡海波)
【略论中国古代有关审计的立法】黄文德、方宝璋《审计研究》2015年第4期
9千字
中国古代审计立法通常归附于其上级机构或职能的立法中,其主要有秦汉归属于对官吏稽查、考核的《效律》《上计律》,唐宋归附于特定机构或特别事项立法中的《比部格》《比部式》《勾账式》《磨勘法》《勘同法》《三司账法》等,元明清归属于御史监察机构的《台纲》《宪纲》和《会典》中六科、道监察御史下的立法。古代各朝代审计立法中,秦《效律》是目前已知中国古代最早、最系统完整的有关审计的立法,汉唐宋有关审计立法均散佚,只剩下一些只言片语,元明清的审计立法只能成为监察立法的附属部分。古代审计立法主要规定了审计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行为准则,审计客体的责任、义务,审计内容和实施程序等,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项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公允性,使审计在肃清吏治、维护封建国家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审计立法有以下3点值得注意:其一,由于中国古代对于审计没有十分明确系统的概念,审计机构没有完全独立,因此,古代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有关审计的专门立法,审计立法通常归附于其上级机构或职能的立法之中。其二,纵观古代各朝代审计立法,其中秦代《效律》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元代之前,有关审计立法的汉《上计律》、唐《比部格》《比部式》《勾账式》、宋《磨勘法》《勘同法》《三司账法》等均已散佚,只剩下一些只言片语。《效律》的出土,使其成为目前已发现的中国古代最早、最系统完整的有关审计的立法,在中国古代审计立法史上具有特别珍贵的价值,充分说明了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关于审计的详细、系统的立法。其三,从古代审计立法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古代审计立法主要规定了审计主体职责、权限和行为准则,审计客体的责任和义务,审计内容和实行程序等,以及在审计中衡量各种经济上违法乱纪行为的标准。为了督促负责审计的官吏忠于职守,认真勾考、磨对、稽查,一些立法还规定了对失职、知而故纵或弄虚作假者予以处罚,而对尽职尽责、认真公正、审计有功者予以奖赏。
在中国古代,国家审计是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对各级官吏廉贪、勤惰、才干高低、政绩优劣的评判。审计立法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项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公允性,使审计在肃清吏治、维护封建国家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国家管理较为缺乏法治,是以人治为主。所谓的审计立法与其他立法一样,并无严格的立法程序,一切以最高统治者皇帝的意志为转移,而无关民意。皇帝的敕令高于律令格式,可以随时任意改变法律。在专制主义政治的支配下,各种类型机构所拥有的审计权不是自下而上地由民主赋予,而是自上而下地由封建帝王授予,审计者直接或间接向封建帝王负责。审计立法作为封建帝王治吏的工具,只是朝廷用于施政的纲纪或制度。
(胡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