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共享以人的尊严发展为最终价值归属。公平正义是共享发展的价值导向,而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共享则以人的尊严发展为最终价值归属,是有尊严的共享。共享以共建为基础,从社会层面来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并非仅仅是政府或者执政党的任务,而是需要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以形成强大的合力。以共建为基础的共享明确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建设中的主体性地位,是对人民主体的尊重,同时也明确了社会以及他人对自己价值的肯定和尊重。从社会个体层面来看,尊严是个体对自我的一种尊重,以共建为基础的共享也体现了个人对自身的尊重。
作为经济伦理的经济共享理念龚天平、周丹——《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共享是一个与生产密切相联的分配意义上的范畴。按照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的阐述,共享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把共享凝练地表述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个基本命题。即是说,共享是指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主人,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奴役,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分享、利用社会财富,全面地、自由地发展和表现自己的本质力量。根据这一思想,我们可以对经济共享做如下定义:所谓经济共享,是指社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经济领域按照一定规则公平地共同享有道德和法律认可的财富、权利、机会等,是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是成员之间的一种经济伦理关系。
经济共享首先是指财富共享。财富首先是以物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财富当然并不仅仅体现为物,它还以主体的形式体现出来,表现为创造财富的人的活动及其能力,包括人类天性,即人的来自于自然界和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各种天赋、潜能、素质,丰富的、多样化的个性,需要和享受的本性以及创造满足需要的新方式的能力。另外,财富还以精神的形式体现出来,表现为文化、价值观、伦理道德观念等精神产品。但实物毕竟是财富的基础性的、重要的载体,主体的天赋、潜能、素质、个性、能力等必须物化在主体活动的最终结果即产品上,而文化、价值观、伦理观念等也不过是物化财富的精神化表现。因此,所谓财富共享就是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分享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物质财富、主体创造出来的福利及精神财富等。
经济共享包括经济权利共享。经济权利共享是指人们共同拥有投身于经济交往活动、谋求财富业绩的权利,或者说社会成员都共同享有寻求自己珍视的幸福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财富条件的权利,这包括维持自己生存和生命健康之物质生活资料、接受知识和技术教育、充裕的娱乐、文化艺术创造时间即自由时间等。当然,根据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道德和法律在认可经济权利共享的同时,也会要求经济义务共享或共担。
经济共享还包括经济机会共享。所谓经济机会共享,就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共同拥有一致而非同一或同等而非同质的机会和条件。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参与机会共享,即经济机会要向所有人开放,或者说,要让所有人共同拥有谋取收入和财富、获得经济活动成果的机会。二是经济发展机会共享,即市场中所有人都共同拥有发展机会,不受其他任何因素影响而被差异化对待,比如共享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医疗卫生健康及保健设施的机会、信息的机会等。
经济共享能够促进经济繁荣,为增进社会道德水平创造条件。对社会来说,经济繁荣的伦理意义就在于:“繁荣不仅确保着纯物质性满足,而且也确保着文化和精神充实、保健、养老和其他保证舒适生活的事物。”所谓经济繁荣也意味着“常常形成更多的机会、对多样性的容忍、社会流动性、坚持公平以及对民主的尊崇”。从经济运行环节来看,经济共享显然属于经济分配领域,对经济的生产、交换环节具有重要影响。经济分配如果能够公平共享,那么它就能刺激生产,促进经济繁荣;否则,它就会使生产停滞或倒退,经济系统瘫痪。因此,一个社会或经济体要想实现经济繁荣,就必须采取措施实现各阶层和社会成员收入均衡化,惠顾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谋求公平的分配结果,促进经济共享;而经济共享又能创造经济繁荣,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从而使其道德水平的提升即文化繁荣、道德昌明、公序良俗之形成变成可能。
经济共享能够增进人民团结,把社会凝聚为一个紧密的道德共同体。经济共享不仅深刻地影响经济活动本身,也深刻地影响社会成员的心理、情感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系统;它能增进人民团结,把社会凝聚为一个紧密的道德共同体。但这种团结和共同体的形成需要相应的基本条件,包括精神条件即共享的价值、情感条件即共通的情感,而这些条件一般又都建立在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所以,经济共享是稳定社会成员心理、增强社会成员情感联系、维系社会成员团结的基本纽带。如果人们经济上不能实现共享,那么共享的道德价值和共通的道德情感就不可能形成;相反,如果人们经济上实现了共享,那么共享的道德价值和共通的道德情感就具有了可能性空间。
经济共享能够调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交往的积极性、主动性,拓展人们的道德交往。交往是人的本性,任何社会成员都需要参与社会交往包括经济交往,展示自己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社会成员交往包括道德交往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在成员之间能否经济共享的基础上,只有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并且能够自己支配交往成果特别是经济成果时,他们才会有兴趣交往,乐意交往,也才会有激情和道德情感去开展道德交往,从而丰富和拓展道德交往空间;否则,人们就会丧失交往兴趣和激情,相互产生怨恨、仇视和伤害,从而限制道德交往的空间。
经济共享能够确保人的获得感,彰显人的尊严。从个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人与人之间之所以要经济共享,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作为种或类属的共同性、相似性,都具有维持自己生命存在的利益需求,也具有自己作为人而存在的独立人格和尊严,而经济上人人享有就能使人人具有获得感,彰显尊严。人的尊严一定是建立在获得特别是物质利益获得的基础之上的,而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则来自于人人是否实实在在地共享财富、权利和机会。因此,经济共享是获得感和尊严的伦理约束条件。
政治社会的共享目的余露——《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5期,原题为《论政治社会的共享目的——以罗尔斯为视角》
自由主义者大都提倡特定类型的国家中立。这一原则强调“公共政策、制度等应该平等地包容所有值得的善观念”,它并不要求政治制度和政策的现实影响是中立的,而是认为国家/政治社会在对待不同的善观念时要恪守中立的立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作为自由主义阵营的巨擘,罗尔斯典范地诠释了中立原则,并试图借此探讨理性多元社会的长治久安之道。然而,罗尔斯又旗帜鲜明地指出,良序政治社会建立并践行正义的制度是一种伟大的内在善,是公民所应共享的终极目的。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为稳定性提供的证明被称为“一致性论证”。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道德心理学角度描绘良序社会的成员如何经由权威道德、社团道德和原则道德获得正义感;第二阶段关注正义感与善观念怎样共同发挥作用、维护正义结构。第二阶段最基本、最核心的论证是由康德式的解释给出的,它将一种特殊的人性和道德能力指派给人们——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并认为实现这一人性唯一可能的途径就是将正义感作为调节性的欲望。罗尔斯试图借助这一论证表明,人们在原初状态下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具有稳定性:即当无知之幕揭开,人们进入由正义原则支配的政治社会中时,他们会形成正义感并依据正义原则行动;当正义原则与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也会自觉地让利益受正义原则的规导。
然而,一致性论证并没有足够认真地对待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及所属文化形态间的差异,因为康德式的论证将一种特殊的道德人格赋予人们,这种道德人格确保人们“接受相同的正义观,并似乎还接受相同的完备性学说,那个正义观正是此学说的一部分,以及是从此学说中推导出来的”。在罗尔斯看来,虽然道德人格确保了正义感具有压倒性的动机地位,但仍有一些人不依正义原则行事。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试图利用重叠共识来为正义原则的稳定性作论证,指出民主社会的公民能就政治的正义观念经由临时协定、宪法共识形成重叠共识,并以此调节因所持有的多元化完备性学说而导致的在政治领域的矛盾。更进一步,由于政治价值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它们又兼容于公民的完备性学说,所以它们具有压倒其他一切价值的优先性。随着政治合作因重叠共识不断取得成功,政治正义观念的稳定性便得到了保证。受正义观念规定的宪法根本就构成了公民共享的根本目的,这样的政治社会便是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
罗尔斯认为,他所提倡的政治社会具有两个典型的特征:一方面,公民有各自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善观念,他们仅仅就“宪法根本”所依据的政治正义原则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也是政治社会所共享的目的;另一方面,人们在这一联合体中被平等地对待,社会的基本制度给予了每个个体公平的基本善,以确保他们两种最高阶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实现自己特殊的善观念。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即便政治社会将正义原则视为共享的终极目的,但这一目的并不偏袒或鼓励任一特定的完备性学说,它赋予了一切合乎理性的善观念以平等的地位,因而它仍是价值中立的。
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所彰显的“价值中立”是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只是针对诸多“正义概念的观念”的中立,其背后有着更为底层的、共享的“正义概念”。这一推测的证据的在于:第一,罗尔斯一再强调重叠共识要从隐含于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根本性直觉出发,而且,在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中,罗尔斯纳入了很多实质性的自由主义价值取向,比如赋予了公民以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甚至将这些价值诉求视作讨论的起点。第二,罗尔斯对多元性的考虑也是有所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善观念都可以被纳入政治考量中去,只有那些合乎理性的善观念才被允许。
罗尔斯思想中有两个层次的“共享目的”:一个层次是“显性的”,即持有多元完备性学说的公民以政治的正义观念及相应的政治制度、活动为共享目的;另一层次是“隐性的”,即在民主宪政国家或良序的政治社会里,公民共享着自由主义的价值——自由及其他相关价值。在隐性的自由主义的价值基础之上,显性的共享目的确实可以与中立原则相容,因为它并不偏袒也不给任何特殊的完备性学说以优先性。完备性的学说只要接受自由主义原则,就可以在政治领域中获得平等的考量。与之相应,中立性是一个“范围概念”。在罗尔斯那里,中立性的范围“通过只纳入普遍原则所允许的生活方式而排除另一些生活方式来彰显”。正是借助这两个层次的共享目的,罗尔斯完成了稳定性论证,也达致了公民对于良序社会的政治认同。
一般而言,政治认同即个体对政治组织的认可、归属和效忠,它表现在个体对政治组织的根本原则的接受并自觉地依其来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契约论者在应然的意义上追问政治认同何以达成,即政治组织满足何种条件才会被其治下的成员所认可和接受。这并非“实际的被接受”,而是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对于稳定性的探讨实际上就是在处理政治认同问题。一致性论证和重叠共识论证表明,“有理由期望全体公民都能够赞成的方式”,便是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在罗尔斯的文本中,正义的稳定性与政治认同是紧密关联的。共享着自由价值的公民们对民主宪政国家达致政治认同是借助稳定性论证呈现的。而一旦政治认同达成,正义的稳定性也得以确保。“‘政治认同’就是指一个人对这些政治价值的接受与肯定。如果一个社会中绝大部分成员愿意实践上述民主社会的政治德性,以之作为彼此解决社会争议的凭借,则政治共同体就获得公民们的认可,也获得了稳定。”
(邬舒娴选编)
责任编辑 冯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