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一种比“伦理”更高级的精神形态;然而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又把“伦理”置于比“道德”更高的阶段,从而造成了学界在理解黑格尔哲学时的疑难。分析黑格尔对“道德”和“伦理”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以及这两个概念在黑格尔不同文本中的定位,可以澄清这个疑难。也就是说,从存在论的角度出发,“伦理”高于“道德”;而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则“道德”高于“伦理”。
多年来,在马克思与德国古典哲学关系的研究中,黑格尔哲学一直被视为马克思哲学直接的理论来源,进而在马克思哲学的阐释方式中形成了一种强大的黑格尔主义传统,这一传统对当代中国的马克思哲学研究形成了巨大影响。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这一阐释路径存在一定的限度和问题,因此,近年来便试图在这一传统之外寻找一条新的
“否定”是在汉语德国古典哲学接受史上饱受误解的一个概念。“否定”概念作为逻辑范畴经过了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的演进史,黑格尔通过将“否定”引入“存在论-本体论”完成了德国古典哲学对传统形式逻辑的改造工作。黑格尔哲学中“精神”的能动性促使“理性”达到自我认识,最终使得“理性”成为有序、合理的“意义世界”
黑格尔哲学体系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精神。黑格尔把表象、经验和思辨作为精神的三个层次,说明了内在于它们之中的思维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在对待真理的态度上,黑格尔最为关注的是真理之不可知论。在证明逻辑范畴的真理性问题上,黑格尔指出,逻辑学要沿着精神现象学表述和证明经验意识真理的方法来表述和证明纯范畴的真
该著采取文本解读法,力图系统、准确地把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内容、思想精髓及其内在逻辑。该著主要特点有:第一,以启蒙的立场揭示《法哲学原理》中关于现代性价值精神与社会正义秩序的启蒙思想内容。第二,以“自由精神及其定在”把握《法哲学原理》;并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法权人格”、“道德精神”与“